一是落实公平竞争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修改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条款。《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0〕506号)中不再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发〔2011〕206号)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中售房单位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的,只需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不再要求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中删除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有关监理费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相应行政管理事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中取消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事项。
三是进一步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中删除“北京市相关门窗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外窗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应结合外窗质量诚信评价对外窗设计、生产及安装质量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布抽查情况,应督促外窗生产企业对外窗的使用及检测试验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的条款。
四是文件的内容中存在对已经废止的文件继续执行的条款,经梳理后统一进行了修改。具体是《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实施监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24号)。
五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相关法规,确保住宅设施设备等符合投入使用标准,尊重业主与建设单位双方意愿,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0〕506号)中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查验的相关规定。